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1,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郑某2,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慷钧,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黎,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1、郑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郑某1、郑某2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继承人郑某某生前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且上述房屋亦为本案主要遗产,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证明其主张,郑某1、郑某2提交郑某某的常口历史库信息资料,显示郑某某的户籍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
黄某某对郑某1、郑某2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及证据未提交相关意见。
本院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郑某1、郑某2提交的证据,被继承人郑某某死亡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本案系争的主要遗产亦为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故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敏
书记员:武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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