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保全费836元,合计1756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中胜
书记员:孙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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