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某某县。委托代理人:李树正,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某某县人。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有利于社会稳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拴羊
书记员:司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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