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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叶某1、叶某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毅,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道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叶某1、叶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文毅,被告叶某1及被告叶某1、叶某2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婚姻期间的房屋还贷增值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48,442.0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叶某1原系夫妻,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偿还购房贷款,现要求分割房屋还贷及相应增值金额。
  被告叶某1、叶某2辩称:房屋因外在因素变化产生自然增值,购房系两被告决定,婚后原告亦未参与还贷,原告对房屋的增值无贡献;夫妻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的利益,被告应当多分;被告无力支付高额补偿款;故不同意按原告诉请的金额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1、叶某1、叶某2系母子关系。黄某某、叶某1于2000年11月8日登记结婚,2002年2月20日婚生一子名叶一达(曾用名叶毅达)。2018年7月30日,黄某某、叶某1经本院调解离婚,叶一达随叶某1共同生活,黄某某自2018年8月起每月支付叶某1子女抚养费3,500元至叶一达18周岁止。
  2、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叶某1、叶某2于1999年贷款购买,房屋总价318,378元,叶某1贷款20万元。现房屋登记共同共有产权人为叶某1、叶某2,贷款已于2014年还清。
  3、上海宏大东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叶某1实际归还个人公积金贷款10万元,支付利息27,120.44元,归还商业贷款10万元,支付利息39,805.49元。叶某1支付审计费19,685元。黄某某、叶某1、叶某2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并同意均摊审计费;但黄某某认为婚后还贷应自2000年11月起算至还清止,合计233,623.13元;叶某1、叶某2认为婚后还贷应自2000年12月起算至还清止,合计231,920.05元。
  4、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认定:上海市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0年11月8日的总价为51万元(含装修9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的总价为10,010,000元(含装修5万元)。黄某某支付评估费27,050元。黄某某、叶某1、叶某2对估价报告无异议并同意均摊评估费;但黄某某认为计算增值时应扣除全部装修价值,叶某1、叶某2同意扣除2018年7月30日的装修价值,不同意扣除2000年11月8日的装修价值。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已查明事实,叶某1婚后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还贷的钱款确系其与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要求对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予以分割补偿并无不当,但补偿金额应综合房屋购入时的实际支出、房屋的来源及贡献及子女的利益等因素合理考量。首先,购入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实际支出除合同约定价格外,还应包括还贷利息及各项税费、手续费;其次,叶某2作为房屋的原始购买人及登记产权人之一,其对房屋所享有的利益应得到保障,其对房屋的贡献亦不能忽视,若完全按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全部予以分割,显失公平,不具合理性;最后,叶某1作为离婚后子女抚养方,理应受照顾。综上,黄某某应得叶某1婚后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补偿总计15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黄某某15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5,700元,被告叶某1负担17,100元,评估、审计费合计46,735元由原告黄某某、被告叶某1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虹

书记员:黄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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