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佛某某,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佛某某、崔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彩娟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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