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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董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
袁莘
邬某

原告黄某,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董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邬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邬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靳鹏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自愿在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被告邬某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原告黄某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黄某办理位于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文昌苑19-2幢×单元×层×××号住房一套的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随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8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自愿在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被告邬某应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协助原告黄某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黄某办理位于随州市文峰都市花园文昌苑19-2幢×单元×层×××号住房一套的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邬某负担。

审判长:靳鹏程

书记员:李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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