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东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侯某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关东才、侯某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0元,减半收取16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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