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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巴志高,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与被告罗某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詹鑫钢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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