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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河北三祖庄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
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
河北三祖庄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李某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三祖庄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矾山镇。
法定代表人:李瑞岗。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河北三祖庄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依法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河北三祖庄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1009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河北三祖庄某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800元,减半收取1009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成进
审判员:牟键
审判员:韩建新

书记员: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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