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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农民,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齐荣,系李某之姐,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英博啤酒金龙泉集团公司员工,住荆门市东宝区。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鄂08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某在上诉期间递交上诉状后,又于2016年11月20日以其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递交了撤回上诉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宏琼 审判员  肖 芄 审判员  许德明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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