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十堰市武当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天锐,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明静,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要求分割非法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债务;确定两子李翔、李腾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经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退还原告黄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吕杰
书记员: 陈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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