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理人:段淑娟(系原告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花,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凤英(系被告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朱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月华
书记员:孙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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