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恒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城前街2号春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87027839W。
法定代表人马献刚。
委托代理人邹积全,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范志强,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家口市宣化恒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与被告宣化恒民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双方纠纷已全部解决。原告黄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梁春霞
书记员:韩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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