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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巨某某国汇洗浴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巨某某国汇汗蒸时代洗浴中心职工,籍贯: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巨某某国汇洗浴中心负责人高国红注册号:130529600147407地址:巨某某城风清西路与魏徵北街交叉口路南委托代理人:任立锋,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黄某与被告巨某某国汇洗浴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8日,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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