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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黄国庆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
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黄某
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魏尚才(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
黄国庆
袁冬
黄文程(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江南客货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黄金堂西侧。
代表人孔凡波。
委托代理人孙豪,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法定代理人向仁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上诉人黄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庆,驾驶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冬,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黄文程,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州市江南客货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虎渡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吴乾波。
原审被告熊武隆,驾驶员。
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宏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镇新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秦绍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19号(博宇大厦)。
代表人袁隆庆。
原审被告郭红玲。系受害人杨卫东之妻。
原审被告杨壮,士兵。系受害人杨卫东之子。
原审被告肖关香,农民。系受害人杨卫东之母。
上述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魏尚才,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锦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196号。
法定代表人方红梅。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
代表人毕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荆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黄国庆、袁冬、荆州市江南客货装卸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运输公司),原审被告熊武隆、重庆市涪陵区宏洲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洲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李渡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李渡支公司)、郭红玲、杨壮、肖关香、湖北锦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川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财保荆州支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该款规定的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财保荆州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作出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财保荆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财保荆州支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该款规定的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情形,应认定为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财保荆州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作出了充分的提示和明确的说明,因此,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财保荆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1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颜鹏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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