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韩某
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
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黄某。
原告:韩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被告: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艾某,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韩某与被告李某、衡水市开发区诚实汽车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因本次事故肇事者之一的齐亚宾现已涉嫌刑事犯罪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待审,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需在其涉嫌的刑事案件中一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黄某、韩某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由原告黄某、韩某负担。
审判长:刘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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