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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陈某甲等与张某、陈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女,生于1958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陈某甲,男,生于1956年12月1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被告:陈某乙,男,生于2009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幼儿园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消防队对面。公民身份号码:xx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陈某甲诉被告张某、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根据原告黄某、陈某甲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5)鄂丹江口民保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张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周鹏所有位于丹江口市丹三巷东侧十一代区3栋2单元6楼的商品房(房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城区字第00066541号)予以查封;对担保人陈荣兵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张某所有的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陈荣兵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周鹏所有位于丹江口市丹三巷东侧十一代区3栋2单元6楼的商品房(房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城区字第00066541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迪
审判员 姜永波
审判员 张洪运

书记员: 鲜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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