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生于1958年3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原告:陈某甲,男,生于1956年12月1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被告:陈某乙,男,生于2009年10月19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幼儿园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生于1983年12月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消防队对面。公民身份号码:xx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陈某甲诉被告张某、陈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自愿将本院冻结的其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由人民法院划拨后支付给原告黄某、陈某甲。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告张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迪
审判员 姜永波
审判员 张洪运
书记员: 鲜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