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龄
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海南合友鸿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刘六爱(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合友鸿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凤翔路244号凤翔桥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何绍志,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六爱,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龄诉被告海南合友鸿发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龄于2014年4月9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34.60元,由原告黄某龄负担,其余一半4634.60元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9.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34.60元,由原告黄某龄负担,其余一半4634.6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杨新
审判员:陈肖
审判员:黄小雅
书记员:刘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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