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自由职业者,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与被上诉人杨某某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3元,减半收取1256.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丁 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书记员: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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