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
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谢某某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付洁
书记员:王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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