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群
江华峰(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吴正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分公司关东分局
徐立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徐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江华峰、吴正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尤李村。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分公司关东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九峰乡王家店。
负责人:高方平,该局局长。
二
被告之
委托代理人:徐立波、徐进,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群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分公司关东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群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群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群撤回起诉。
审判长:马晖
审判员:施余芳
审判员:吴小蕊
书记员: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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