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维
周义成(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周明秀
何某某
何某某
朱慧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
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维。
委托代理人周义成,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上列三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园丁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晓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维因与被上诉人周明秀、何某某、何某某、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0年2月4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黄某维送达了该民事判决书。按照该民事判决书通知的要求,上诉人应于2010年2月27日前向本院预交本案上诉费用。现经本院核查,上诉人截止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按要求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黄某维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预交,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该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黄某维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吴义文
审判员:王勇
审判员:张志杰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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