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权松与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权松,男,194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调查或申请取证,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杨岭镇潘集有名店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767426111M。
法定代表人熊本忠,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黄权松诉被告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权松到被告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是从事“井下开采石膏工作”,“井下开采石膏工作”属于特殊工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井下工作”的年龄为55周岁以前,黄权松入职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从事“井下开采石膏工作时已年满59周岁,不能从事井下工作,故其与被告应城市鑫鑫膏业有限公司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受民法调整,其以劳务关系纠纷向本院起诉,请求得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不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权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权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熊少良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剑

书记员: 石雅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