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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朝霞与赵某某、赵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朝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翼,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吴永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原告黄朝霞诉称,2015年9月15日,原告将位于黄冈嘉贸广场北街8、9、10、11、12共五档四层门面房(总面积为680平方米)出售给三被告,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70万元。在签订协议之日由三被告支付原告30万元购房款,协议签订一个月内支付70万元,2016年3月1日前支付15万元,2016年9月1日前支付15万元,2017年3月1日前支付20万元,2018年3月1日前支付尾款2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三被告至今只支付了前两笔购房款,后期购房款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要求支付购房款,三被告拖延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据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判决三被告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支付购房款70万元;并要求三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段支付70万元逾期购房款的利息(第一笔购房款15万元从2016年3月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第二笔购房款15万元从2016年9月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第三笔购房款20万元从2017年3月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第四笔购房款20万元从2018年3月2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由三被告对上述共同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鉴于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推迟支付上述款项超过一年,如三被告无力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原告要求收回所出售的五档门面房,并由三被告负责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被告赵某某经常居住地在黄冈市文峰宝邸,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赵某某户籍地虽在湖北省英山县,但早年已在黄冈市工作生活至今,故被告经常居住地应该在黄冈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在黄州区,应由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涉及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诉状中所涉及黄冈嘉贸广场五档四层门面房位于黄冈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均××黄州区,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黄朝霞与被告赵某某、赵某、吴永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赵某某户籍地虽在湖北省英山县,但现居住在黄冈市文峰宝邸,长期在黄州区工作生活,故被告赵某某经常居住地应在黄冈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该案合同履行地在黄州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不动产黄冈嘉贸广场五档四层门面房位于黄冈市。故本案应由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黄州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俊峰

书记员:付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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