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朝臣
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
黄东方
黄燊
英山县石头咀镇狮子坳卫生室
张明棠
付小康
英山县石头咀中心卫生院
原告黄朝臣,农民。
原告黄东方,农民。
原告黄燊,农民。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石头咀镇狮子坳卫生室。
负责人胡升怀。
委托代理人张明棠。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小康。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英山县石头咀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英山县石头咀镇石镇街。
法定代表人段宗贵,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棠。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小康。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朝臣、黄东方、黄燊与被告英山县石头咀镇狮子坳卫生室(以下简称狮子坳卫生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英金民初字第17号
民事判决。
原告黄朝臣、黄东方、黄燊不服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游凤定醉酒后向卫生室求医,卫生室医务人员叶枝明接受请求后出诊,通过询问原告黄朝臣在确认游凤定醉酒昏迷的事实后,采取量血压、听心率等辅助措施,确诊系酒精中毒后进行了针对性治疗。
由于游凤定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明确表示拒绝对游凤定的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并在48小时内没有申请对尸体进行死因鉴定,导致游凤定的死因无法查明。
因此,导致无法查明游凤定的死亡原因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游凤定的死亡与被告狮子坳卫生室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朝臣、黄东方、黄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5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游凤定醉酒后向卫生室求医,卫生室医务人员叶枝明接受请求后出诊,通过询问原告黄朝臣在确认游凤定醉酒昏迷的事实后,采取量血压、听心率等辅助措施,确诊系酒精中毒后进行了针对性治疗。
由于游凤定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明确表示拒绝对游凤定的尸体进行病理解剖,并在48小时内没有申请对尸体进行死因鉴定,导致游凤定的死因无法查明。
因此,导致无法查明游凤定的死亡原因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的证据不能证实游凤定的死亡与被告狮子坳卫生室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朝臣、黄东方、黄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长: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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