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生
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原告黄有生,职工。
委托代理人任伟,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成人,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生与被告翟某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生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有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有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黄有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有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有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黄有生负担。
审判长:高建芳
书记员:李东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