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月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淑晶,石家庄市裕华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耿娟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委托代理人郝付华,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月华与被告石耿娟亭、吴某某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耿娟亭、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耿娟亭、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文环
书记员:王琳 ?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当事人听清了吗。 均:听清了。 ?核实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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