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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晶石与陈东照、郭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晶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东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彦飞,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黄晶石与被告陈东照、郭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黄晶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晶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晶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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