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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景玉某某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景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第三人保定旭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白沟镇友谊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玉与被告田通、第三人保定旭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玉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莹

书记员:谢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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