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理人:黄华(系原告黄某某父亲),住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东海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英。
被告: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陆某某(系被告陆某某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瑞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陆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昌,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陆某某、陆某某、陆翠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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