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茂林,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奕,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黄某某诉称,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系一家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公司,对外推销“微好店”及其相关服务。其通过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网站宣传和招商人员电话介绍了解到后者提供的相关服务,并与后者销售人员周成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通过网站宣传和销售人员宣称:“微选”是京东投资的移动社交电商平台,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是“微选”的服务商,通过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链接入驻“微选”可以给其带来大量的客流;能上京东首焦活动,占有京东三成流量,有十亿级流量,购物处于一级入口;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提供一对一服务等。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还推销“微选码”服务,宣称其具有强大的承流能力,点击不扣费,曝光不扣费,消费者和客户沉淀在微信中,进入私域流量才会消耗;获客成本低,一个粉丝三毛钱;微选码越多,承流能力越大,在“微选”获得的流量资源、广告资源倾斜就越多。基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前述宣传和承诺,其误信了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质量和实力,遂于2018年6月14日、2018年7月26日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并向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支付了款项共计14,800元。其入驻以后发现,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的承诺根本没有兑现,完全是一场骗局。故要求撤销上述两份《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退还款项14,800元等。
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案《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标的为计算机软件“微好店”及相关服务,因此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签订的系《商派软件有限公司销售合同》,本案争议的是履行该销售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并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鉴于该销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即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黄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高霄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