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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3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7民初23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仇祉杰

审判员:邬海蓉

书记员:卢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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