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营业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高振虎。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晓为
书记员:金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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