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卡瞰,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康某、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康某、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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