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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王康某、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卡瞰,上海胡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康某、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王康某、洪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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