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柱(系原告黄某某之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学成,主任。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与被告进行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向 红 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
书记员:黄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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