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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湖北盛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某某
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盛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北盛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69元,减半收取5634.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69元,减半收取56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端垓
审判员:何启国
审判员:陶守成

书记员: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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