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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春雨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春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播,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松滋市新江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黄春雨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春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播,被告樊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春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樊某某立即偿还黄春雨借款30万元,并按月利率30%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黄春雨与樊某某系同村同组村民,2018年1月至同年10月间,樊某某因经营需要向黄春雨借款60万元。2018年10月11日,黄春雨到樊某某工作的广东佛山催讨借款,樊某某承诺:所欠借款于2018年10月15日一次性偿还30万元;从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止,分12期还清借款30万元。樊某某向黄春雨出具30万元借据两张,共计借款60万元。但借款逾期后,樊某某分文未付。黄春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决。
樊某某答辩称,樊某某借款属实。双方于2018年10月11日办理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对黄春雨利息请求不应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樊某某对黄春雨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强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根据黄春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樊某某曾承诺半年期,月息3分。本院确定樊某某与黄春雨曾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

本院认为:樊某某向黄春雨借款,有借款人樊某某办理的借款据,并有银行转款记录佐证,黄春雨与樊某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黄春雨与樊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达成还款协议,约定于2018年10月15日一次性偿还30万元,但逾期后樊某某未按约定清偿借款。现黄春雨请求樊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黄春雨请求支付利息的利率过高,应按月利率2%计息,并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春雨借款本金30万元,应付利息从2018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胡敏
审判员 郑军模
审判员 熊家芳

书记员: 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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