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云某某第一中学。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梦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汤清平,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从事教育业,住湖北省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某某教育局。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文化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力,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某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刘畈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汪金明,该校校长。
上诉人湖北省云某某第一中学因与被上诉人黄春生及原审被告云某某教育局、云某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省云某某第一中学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省云某某第一中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云某某第一中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上诉人湖北省云某某第一中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晓春 审判员 丁福生 审判员 蒋家鹏
书记员:董弯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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