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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吕某某、贾某某、赤山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再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某,现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姜福权,现住海伦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吕某某,现住海伦市。
原审被告贾某某,现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赵建光,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赤山有限公司。
黄某某、贾某某再审申请称,申请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是职务行为。被申请人吕某某应向被申请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
被申请人吕某某辩称,原审法院判决公正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再申请求。

申请人黄某某因与吕某某、贾某某、赤山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某某、贾某某再审主张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赤山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理由不充分。因申请人黄某某、贾某某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黄某某、贾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 鹤 代理审判员  张银凤

书记员:郭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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