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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何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刘东毅,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住所地,石首市东方大道209号。
负责人:罗旭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益斌,男,系该支行职工。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何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首市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肖恒增
人民陪审员 唐君
人民陪审员 喻祖军

书记员: 丁思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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