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某某、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云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何永斌,总经理。原审被告:朱春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市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张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市。原审被告:郭梅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市。原审被告:张海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市人,住湖北省京山市。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春波、张海波、郭梅香、张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8)鄂0821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以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5元,减半收取12002.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