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汪青,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程某某、潘某某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东北岸恒大金碧天下第135号楼1号房屋(房屋编号:200900002395,预告证号:091304026)。案外人刘海元(身份证号:)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C幢12-4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城北开发区私字第02-3288号)为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程某某、潘某某所有的位于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红莲湖东北岸恒大金碧天下第135号楼1号房屋(房屋编号:200900002395,预告证号:091304026)。
二、查封案外人刘海元所有的位于大冶市城北开发区新冶大道C幢12-40号房屋(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城北开发区私字第02-3288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能飞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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