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
湖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
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湖北安某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开庭审理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徐建刚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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