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某某。
被告:灵某某精宇轴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某某南环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辛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顺,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灵某某精宇轴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