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新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欣,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新富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新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新富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世宇
书记员:朱 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