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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黄心合),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8年2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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