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新华
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袁某某
陈林(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新华。
委托代理人王明华,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林,湖北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黄新华与被告袁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2月25日由审判员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新华的委托代理人王明华、被告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25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华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新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黄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华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黄新华负担。
审判长: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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