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昌浩,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告黄某诉被告何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被告何某某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被告何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裁定,原告黄某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长 陈俊
审判员 胡庆红
审判员 刘丽秋
书记员: 曾玉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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