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冯建勇
李某某
谢国强
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建勇。
被告李某某。
被告谢国强。
委托代理人张杰,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谢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和其委托代理人冯建勇,被告李某某、谢国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3年7月,被告将位于定州市清风路东侧北城区刀枪街的两间三层门面楼房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由双方签订的房产所有权转让合同、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取五十万元的现金收据、二被告书写的保证声明书、律师见证书、定州市刀枪街社区出具的证明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二被告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双方不是房屋买卖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谢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定州市清风路东侧北城区刀枪街的两间三层门面楼房的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某某、谢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3年7月,被告将位于定州市清风路东侧北城区刀枪街的两间三层门面楼房以50万元价格转让给原告,由双方签订的房产所有权转让合同、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取五十万元的现金收据、二被告书写的保证声明书、律师见证书、定州市刀枪街社区出具的证明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二被告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辩称,双方不是房屋买卖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谢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定州市清风路东侧北城区刀枪街的两间三层门面楼房的房产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李某某、谢国强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审判员:王海林
审判员:杨宝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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